关于SBFC

章程

  1.  名称

       新加坡佛教施诊所(以下简称“本所”)

  1. 营业地址

       本所营业地址在芽笼23巷48号,邮区388376或是其他经董事会决定,并获得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地点。本所僅可在经有关监管机构书面批准的地点营业。

  1. 宗旨

     本所的宗旨是:

3.1   不分种族,语言和宗教在新加坡提供传统中医药及心理辅导服务,以减轻病人及其家人或照料者的痛苦。

3.2   在新加坡提倡,推动与研究使用传统中药治疗绝症,收集和分发传统中药讯息,与其他类似宗旨的团体交换讯息。

3.3   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或盈利活动。

  1. 宗旨原则

 4.1   本所的宗旨源于奉行与实践佛陀的慈悲与智慧之教义,建立一个和谐无争的优雅社会。

 4.2   本条规是本所宗旨的指导原则,但不可以解释为本所宗旨的一部分。

  1. 会员资格

5.1   请人须经一位现有会员介绍,填具完整的申请表格提交给秘书,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方为生效。

5.2   本所会员将开放给:

5.2.1  个人会员年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有兴趣推崇本所宗旨者。

5.2.2  非个人会员任何在新加坡注册的团体,有兴趣推崇本所宗旨者。

5.3   会员捐按年度缴交,董事会可以在获得会员大会批准下调整年捐数额。

5.4   会员须在获得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缴付年捐,每一位会员可获得一本章程。

5.5   非个人会员须指定一位代表在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当原有的指定代表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以指派另一人选替代。

5.6   非个人会员应将指定的代表名字或替代人名字通知本所秘书。如果该代表已经离开该团体,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指定代表须获得本所董事会批准。

5.7   任何会员如果在秘书处寄出通知信到其于会籍所登记的最后地址的十四天内,没有缴清年捐者,董事会可以在不需要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其会员资格。 

5.8   会员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退出会籍,但有责任缴清所有拖欠的年捐。

5.9   任何会员如果违反章程或行为不良,董事会有权终止或不予更新会员资格。被开除会籍 的会员会收到书面通知,该会员将不能要求退还已交的年捐,并有义务缴清所欠之年捐。

5.10 在5.9条款 下被开除会籍的会员可以在一个月内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反对董事会的决定,会员大会的决定即为最后的决定。

  1. 董事会

6.1  本所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三人组成,每两年一届从常年会员大会中选出。所有的个人会员与非个人会员代表都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6.1.1  新届董事应从他们之间选出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秘书,一位副秘书,一位财政及一位副财政。

6.1.2  其余职位由主席委任。

6.2    董事任期:

6.2.1  所有董事任期限为连续十年,任满十年的董事于相隔两年后可以再度参选。

6.2.2  财政与副财政最多连任两届(四年)但可以在相隔两年后重新参选财政或副财政之职。

6.2.3  连任董事十年以上对本所有特殊贡献者,须经会员大会同意才能参选,此后续任前仍须获得会员大会批准。

6.3   董事会不能因为席位悬空,或没有委任人选,或委任程序有缺点而影响其有效行使权。

6.4  任何人,不論是第一次或过后才加入董事会,都要在签署接受担任董事的表格后才可以行使董事权力。

6.5  所有董事皆属名誉性质,不享有董事费。

6.6  任何董事的更换皆须在两周内通知社团注册局及慈善总监 。

6.7  任何董事,不论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利益相关的交易项目,他/她必须在会议讨论该项目前披露利益的性质,并在讨论该项目时自行退场,不参与讨论或投票。董事会要决定这是否可被接受,

  1. 董事资格的取消/终止

任何董事若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有权在其任期届满前终止其职位,另选他人代替。

7.1   破产或与债权人有任何债务安排,或

7.2   经董事会或合格医生确认为精神错乱、患病,受伤或无法自理者,或

7.3   未经允许经常缺席会议, 而董事会议决取消其职位者,或

7.4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所利益相关之项目而没有申报者,或

7.5  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者,或

7.6  不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不诚实,或欺诈或道德陋劣而被定罪者 ,或

7.7  直接或间接以不当的行为或错误管理任何一慈善团体的行政。  

  1. 董事会议与议事

8.1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三次,会议可由主席或秘书或两位董事成员在任何时间召 开,有关讨论议案须给予董事至少七天的通知。

8.2  董事会议可以实地召开或视讯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若主席过了开会时间十五分钟内没有出现,依次应由副主席或秘书主持会议,若以上三人都缺席时,可在出席之董事中推选一位主持会议。

8.3   没有议案可以在未足法定人数下通过。若于开会时间未达法定人数,可以延后半小时在原地召开,届时若仍未达法定人数,则已出席者可被视为法定人数。

8.4   议案由出席之董事投票表决,当票数相等时,主席有第二次或决定性的投票权。

8.5   所有董事会议记录及任何小组委员会议记录应保管于秘书处 。

8.6   董事会可以随时为营运管理,董事会的召开与议事,文件的保管而修订管理规则,但任何规则必须与章程一致。

8.7   董事会可以委任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进行所务管理,所有小组委员会皆须及时与完整地向董事会汇报。

  1. 收入与支出

 9.1  本所资金包括捐款和遗赠皆须存入董事会以本所名义开设的银行户口,所有支票付款或银行电子转账由主席、秘书、财政及副财政四人中二人签署。

9.2  本所资金只能应用于符合本所宗旨之活动。所有收入和资产无论何时获得,只适用于推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不可以股息、花红、利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会员, 或曾经是本所会员或通过他们索赔的人士。

  1. 会员大会

10.1  所最高权力为会员大会。本所须在财政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时间地点由董事会决定。常年会员大会以外的会员大会皆称特别会员大会。在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以用视讯或电邮方式召开。

10.2  没有拖欠年捐之会员皆可出席会议与行使投票权。

10.3  董事会须在常年大会上提呈于三月三十一日截止的财政年度报告。

10.4  主席必须在接到三十名或百分之二十五有投票权的会员(视何者为少数)联名以书面提出要求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也可以于任何时候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讨论内容须以书面通知秘书以便拟定议案。

10.5  特别会员大会须于接到会员要求的两个月内召开,如果董事会不在两个月内召开,要求召开会议的会员可在给予会员十四天通知后召开会议,有关议程须同时张贴在本所布告栏。

  1. 会员大会通知

11.1 秘书应给予十四天的通知召开常年会员大会, 给予十天的通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开会通知须附上议程,通过平邮寄至会员在会籍所登记的最后地址。

11.2  任何有权接到开会通知者,如果因为偶然遗漏没有被通知或没有收到开会通知,不能作废该次会议。

  1. 会员大会议程

12.1  年会员大会议程包括:复准前期会议记录,接受年度报告,财政报告,审计报告,选举董事,委任审计师,买卖产业等。会员欲提出列入常年会员大会议程的项目至少须有十位会员联名,在常年会员大会七天前以书面提呈给秘书。

12.2  任何会员大会在指定开会的时间未足法定人数不能通过任何议案。

12.2.1  常年会员大会以及由董事会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如果在开会时间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会议须延后半小时召开。倘若延后会议仍未达法定人数,出席之会员或会员代表将视为法定人数,但他们无权修改现有章程的任何部分,出售或抵押本所产业。

12.2.2 会员在依据10.4条文下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若于开会时间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即应解散。

12.3 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一次的会员大会,如果主席在开会时间的十五分钟内没有出席,副主席应主持会议,如果副主席也没有出席,则由秘书 主持会议,如果上述人士皆未出席会议,则可从出席之会员中推选一位主持会议。

12.4  主席可以在足够法定人数的同意下,决定更改会议时间与地点。展延后的会议只能讨论之前还未讨论的议案,不能增加新的议案。当会议展延三十天以上时,必须按照原定会议的情况发出开会通知,

12.5  任何会员大会的议案可以通过举手表决,除非会议主持要求投票表决。

12.6  除了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会议主持所宣布的任何议案,不论是以举手一致通过,或多数赞成通过,或不通过,不必记录赞成或反对该议决案的比例作为证明。

12.7 不论是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当票数相等时,会议主持有第二次或决定性的投票权。

  1. 会员出席会议与投票

13.1   除了12.7条,每一名会员只有一次投票权。

13.2    个人会员委托人的投票不能计算。

13.3    如果对于表决者的资格有所置疑,只能在会议上提出,任何的反对必须及时 提呈会议主持,会议主持有最后决定权。

  1. 定人数

      下是组成各级会议的法定人数:

14.1 董事会以过半数之董事出席为法定人数,董事可以是个人会员或非个人会员之指定代表。

14.2  常年会员大会与特别会员大会以四分之一或三十名会员为法定人数,视何者为低;包括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正式授权代表。

14.3  所有的小组委员会以过半数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

  1. 信托人

15.1  本所名下所有不动产皆由信托人管理。

15.2  信托人从会员大会中拥有新加坡公民权之会员选出。

15.3  任何信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董事会主席递交辞呈。          

15.4  信托人如逝世、患有精神病、移民或迁离新加坡一年以上,皆被视为自动辞职。

15.5  信托人若因行为不检,被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信托,须召开会员大会取消其信托人资格。

15.6  信托人空缺可于会员大会中选出填补,唯最多五人,最少二人。

15.7  召开会员大会讨论辞退某信托人或另选他人承缺之事项的通知须于指定会议日期十四天前张贴在本所布告栏上,辞退或委任信托人皆须通知社团注册局与慈善总监。

15.8  本所名下所有不动产皆由信托人保管,信托人不得变卖、典当,除非得到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的批准,出租产业则须得到董事会授权。

15.9  董事会须要通知慈善总监及所属管理部门所有的不动产地址以及产业信托人名字,及其后的任何更改。

  1. 禁令

16.1  除了得到私营彩券法令第250条款所批准的项目,在本所内一概禁止任何方式之赌博。引进赌博与吸毒的物质和不正当人物都是被禁止的。

16.2  本所的资金不得用以缴付会员之法庭罚款。

16.3  本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职工会活动。

16.4  本所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或将资金与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16.5  本所不得使用本所名称,董事执委,委员会,或会员名义开设发售彩券不管是否仅限于会员,除非得到当局批准。

16.6  本所不得在未获得有关当局书面批准下向公众筹款。

  1. 修改章程

17.1  本所不得在未经社团注册局和慈善总监的书面批准下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得到出席会员大会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通告须包括所要修改条款的议决案及内容

17.2  章程的修改不可导致本所终止为慈善机构,除非得到慈善总监或所属部门的批准。

  1. 赔偿

每个董事会成员或小组委员在执行职务时蒙受损失或产生债务,而这些损失或债务的发生并不是因疏忽或欺诈造成,该董事或委员有权可以从本所的资产中索取赔偿。

  1. 通告

任何发给会员的通知皆由秘书处以书面通过平邮或电邮寄出,寄发地址以会籍所登记会员最后的新加坡地址为准。邮递之后即被视为会员已经收到通知。

  1. 解决争议

就本章程之条款或细则的解释或本所董事的职权,或选举程序的有效性产生的争议或分歧,须由董事会决定,其决定是最终裁决,并对本所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1. 解散

21.1  本所若要解散必须获得不少于当时有投票权,居住于新加坡的会员总人数五分之三的会员,亲自或委托人出席为这目的举行的会员大会。列明要在大会讨论的议案通知书须在大会前二十一天寄交会员。

21.2  解散之后,本所于抵债后的剩余资产不能分配给会员, 必须捐赠给与本所宗旨相同,在慈善法令(第37条)下注册的慈善团体。

21.3   证明解散的文件必须在解散后的七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局和慈善总监。

~~  完  ~~

SBFC章程于1969年5月12日获 ROS 批准

修改次数

社团注册(ROS)批准日期

第 一 次

1970 年 11 月 19 日

第 二 次

1972 年 11 月 4 日

第 三 次

1976 年 2 月 15 日

第 四 次

1986 年 6 月 15 日

第 五 次

1987 年 6 月 21 日

第 六 次

1988 年 6 月 19 日

第 七 次

1989 年 6 月 25 日

第 八 次

1991 年 9 月 8 日

第 九 次

1995 年 6 月 4 日

第 十 次

2002 年 6 月 2 日

第 十 一 次

2004 年 6 月 4 日

第 十 二 次

2012 年 9 月 17 日

第 十 三 次

2017 年 3 月 7 日

第 十 四 次

2023 年 11 月 9 日